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23〕15号)的部署安排,全市正在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补充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充登记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经济普查登记的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二、补充登记时间:2024年3月30日前。
三、补充登记方式:1.在工作时间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人员薪酬明细等资料,赴经营地所在区(县、市)设立的经济普查登记受理点集中登记;2.联系当地经普办公布的联系电话,告知经营地址,预约上门时间,普查员将上门开展普查登记;3.自主申报单位请联系当地经普办,普查员将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协助开展自主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积极配合普查登记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六、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宁波市经普办或各地普查机构举报。宁波市经普办联系电话:0574-89298211(业务咨询)、0574-89298145(违法举报);各区(县、市)普查登记集中受理点地址及咨询电话:
特此公告。
宁波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3日